一、课程负责人制度
为了提高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加强课程建设,使责任落至实处,特制订本制度。
1、凡两人以上担任一门课程的,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分院公共核心课程可以有第二负责人。
2、负责人由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并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由优秀讲师担任。
3、负责人由分院提名,经各教研室民主评审后确定。课程负责人一经确立后一般不要更换。
4、课程负责人在分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5、课程负责人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
1)写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推荐使用教材;
2)本课程建设提出意见,参与审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3)握本学科学术动态,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中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4)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
5)年提出本课程任课教师在岗学习的必读书目2-3本,并定期检查;
6)极参与对本课程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工作。
二、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1、分院每年初拟订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课程建设,尤其是重点课程建设措施;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的措施;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公开教学和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开设讲座计划;开设新课打算和听课制度等;
2、每年年末分院要对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检查,各教研室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材料;
3、分院教学院长为分院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负责人;其他教师应完成院、分院领导分配的与此有关的任务。
三、课程标准
1、每学期的所有课程均应在正式上课前编写并上交课程教学标准。分院教学院长对课程标准的编写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督促。
2、各门课程标准编写的责任人为课程负责人;。
3、分院教学院长审核课程标准。
四、教学纪律
1、任课教师应准时上、下课。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换课的,应经分院教学院长、教务处同意,并由分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或批准。
2、任课教师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教学任务,不得无故拒绝所安排的教学任务,否则按学院奖惩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3、如出现教学事故,按院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明文规定的,分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五、教学任务
1、分院部及时将教学任务通知到各教研室。
2、各教研室教学院长应将教学任务及时安排到人。
3、教学秘书应在放假前一星期将“教学任务通知书”打印好,并确保没有差错,经分院教学院长签发;教学秘书在放假前全分院大会上发给各教研室教学院长,由教研室教学院长发给任课老师。
4、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失误,都视为教学事故。
六、考试组织制度
1、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按院、分院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保证质量拟好考试试卷。并对试卷内容应认真审查、调整,出现事故由课程负责人承担。
2、试卷经教研室教学院长签字后,附同软盘用信封封好后交给教学秘书,教学秘书登记后送交分院教学院长审查后再送院教务处。
3、试卷由命题人核对。
4、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都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5、每学期监考人员安排由教学秘书负责。无特殊原因,分院有关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监考。任课老师在考完后,应将一份考卷附同标准答案及B卷交到教学秘书处。一学期考试结束,教学秘书应将一学期已经考过的试卷装订成册。
6、任课教师应认真评改试卷;公共课程评改试卷应实行流水作业。应坚持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试卷评改、登分等工作,不给人情分,不产生登分错误。
7、改卷期间,一律不回答学生询问分数的问题。学生要求查询归属我院课程的分数,教学秘书盖章后请学生到教务科查卷。
8、任课教师无权调整学生成绩。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大面积调整,需经分院教学院长组织任课教师讨论并提出调整意见,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9、试卷评改完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试卷送分院教学秘书。